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內容
登記中心履行下列職責:
(一)組織、協(xié)調和指導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
(二)負責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審核、危險化學品登記證的頒發(fā)和管理工作
(三)負責管理與維護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管理系統(tǒng)(以下簡稱登記系統(tǒng))以及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的動態(tài)統(tǒng)計分析工作
(四)負責管理與維護國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咨詢電話,并提供24小時應急咨詢服務
(五)組織化學品危險性評估,對未分類的化學品統(tǒng)一進行危險性分類
(六)對登記辦公室進行業(yè)務指導,負責全國登記辦公室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的培訓工作
(七)定期將危險化學品的登記情況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,并向社會公告
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其他內容
危險化學品登記應當包括下列內容:
(一)分類和標簽信息,包括危險化學品的危險性類別、象形圖、警示詞、危險性說明、防范說明等
(二)物理、化學性質,包括危險化學品的外觀與性狀、溶解性、熔點、沸點等物理性質,閃點、爆炸極限、自燃溫度、分解溫度等化學性質
(三)主要用途,包括企業(yè)推薦的產品合法用途、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等
(四)危險特性,包括危險化學品的物理危險性、環(huán)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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